城里人农村买房合同无效 别墅宅基属集体土地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朱立毅我来说两句(0) 农村别墅宅基属集体所有土地
城里人农村买房“合同”无效
浙江湖州一位市民在支付了一套别墅5万元的预付款后发现,这套别墅属于农民宅基地建房。宅基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只能在集体成员之间内部转让,此时,5万元的预付款还能要回来吗?
2005年12月,湖州市民陈某与同样是城镇居民的简某口头达成房屋买卖意向,简某将自己建造的一套位于湖州市吴兴区白雀乡湖滨村的别墅卖给陈某,约定总价为50万元,由陈某预付5万元。
陈某在当天便支付了这笔预付款,并由简某出具了一份收条。
不久,陈某便得知这套别墅属于农民宅基地建房,简某并没有这套别墅的房屋权属**,而且,简某根本无权将这套别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陈某认为,自己与简某的房屋买卖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简某应该退还已经收取的5万元预付款。
而简某则表示,陈某支付的5万元并非预付房款,而是陈某要求对这套别墅进行装修的装修款,因此拒不退还。双方争执不下,由此闹上了法庭。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这个案件中的房产为农民别墅,属于农民宅基地建房。宅基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城镇居民为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在建房屋所签的合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双方达成的购房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以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陈某要求简某返还购房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